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號
原 告 高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翔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532號),惟被告成翔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