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林建銘
被 告 星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得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參見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提出書狀記載「濟州島四天三夜自主行兌換券」之具體價額不高過15,000元等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