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443號
原 告 閎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宏彬
原 告 張綺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創有限合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8,000元,應徵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