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台灣矽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木林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聯百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8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1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