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