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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107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榮勝國際車業

法定代理人  黃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以113年度豐補字第77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