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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2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陳家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萬7260元,及其中新台幣5354元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71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576元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71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9094元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其中339元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