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21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被 告 李炳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按新臺幣300元計付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按新臺幣400元計付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按新臺幣500元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