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23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卜希文  
            蔡馥琳  



被      告  瑪紅.哈娜即張念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125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