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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249號
原      告  高麗芳  
被      告  張岱鈞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8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