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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3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蔡宜謙  
被      告  張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4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