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2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衍霖
謝孟茹
王東隆
顏景苡
被 告 蔡立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65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