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睿彬
訴訟代理人 林慈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656元(即本金36,215元,加計自民國108年3月2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05計算之利息25,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