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俊達間工程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