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6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
黃家洋
被 告 張誠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111元,及其中新臺幣29,980元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