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7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志華
常治平
被 告 林于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25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