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760號
原 告 尚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萬寶
被 告 櫻花市社區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麗旬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7日改選,新任法定代理人陳麗旬自同年7月1日起接任主任委員,有原告提出之臺中市○○○○區○○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一件附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嗣原告已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並經本院送達其聲明承受訴訟狀予被告,被告並於同年10月28日收受,惟被告仍未置理,茲裁定命被告新任主任委員陳麗旬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