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9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詹宗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戶籍住址有異,認尚有重行送達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