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92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玄岳
訴訟代理人 洪宸達
林殷世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聚大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