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川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銀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淑圓即四季興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