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20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吳長青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被 告 游淑媚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850號確認租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6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38號判決可稽。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