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紹欣即元柱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