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忠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63元(即本金85,708元,加計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5,655元及違約金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