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鈴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冠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