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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微瑞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乾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永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而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遲至同年2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