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微瑞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乾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永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而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遲至同年2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