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5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王柏茹
游儒顯
孫宏譯
被 告 廖千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皆有調解之意願,為求訴訟外紛爭解決,以促進訴訟之經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