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怡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振興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開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