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960號
原 告 余浩澐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茂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