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浩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茂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