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668號
原 告 謝易築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517元【計算式:105,600元+14,917元(計算式如附表)=120,5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附表:(新臺幣/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