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72號
原 告 峰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珊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育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2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70元,應徵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