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89號
原 告 陳金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茂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且起訴狀後附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民國110年4月9日列印之謄本,無從反應土地之真實現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