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33號
原 告 宝德物聯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宥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柏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218元,應徵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