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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被      告  弘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盈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790元,及其中⑴新臺幣6,004元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24,786元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