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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10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粘舜強  
被      告  劉南星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420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