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1109號
原 告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楊慧玲 址同上
被 告 翁林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及其中新臺幣11,813元」記載,應更正為「及新臺幣11,81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