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384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高碩亨
被 告 李必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萬3,480元,及其中新台幣3萬1,080元自民國102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