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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47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佑承  
            塗文芳  
被      告  潘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萬3,56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