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竹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4元(計算式:17,880元+自113年5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564元=18,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