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凱崴
訴訟代理人 張小櫻 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倚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