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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8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任鋒  
            林俊龍  
被      告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1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