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珮宸
即被上訴人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