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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214號
原      告  高志豪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趙寶珊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吳清泉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
            吳佳穎律師
被      告  緒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冠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9日11時45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宣判,茲因被告緒泰實業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未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本院亦未依職權諭知一辯論而為判決,訴訟程序尚有未合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