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305號
原 告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宇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律師
賴宣妤律師
被 告 芊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育儒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受 告知人 獅威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兆廣 址同上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為對利害關係獅威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獅威公司)訴訟告知而為調查之必要,命再開辯論。
二、爰依本裁定告知獅威公司訴訟,並指定115年2月10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請兩造及受告知人獅威公司於文到3週內具狀說明,就113年12月間提單編號PITX0000000被告主張該提單貨物遲延至113年12月28日領貨其原因為何?又被告提出貨物理賠申請(Letter of Cargo Claim)後續處理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