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勝合即順合汽車修配廠
送達代收人 許瀚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