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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723號
原      告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全  
被      告  賴貞卉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38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自民國113年9月起陸續向被告借款,並以利息預扣之方式簽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支票清償,嗣原告為取回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2號所示之支票,另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支票,又因如附表二編號4之支票金額漏寫「萬」字,遂又開立如附表二編號5之支票,以換回如附表二編號4之支票。而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2之支票,票面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然原告為取回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2號所示之支票,另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編號5所示之支票,票面金額共計為899,385元,顯溢付予被告299,385元。詎被告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告知不得提示如附表二編號3、編號5所示之支票(下合稱系爭支票),並要求返還後,仍將系爭支票於114年6月6日提示兌現,是被告提示系爭支票兌現取得299,385元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自應返還299,385元予原告,並給付自兌現取得之日即114年6月6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99,385元,及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附表一、二所示支票上所載票據金額均非整數,兩造間顯為有利息之消費借貸關係,原告依兩造借貸關係約定給付利息,非屬無法律上原因;又兩造依契約自由原則遵守兩造間所簽訂之借款契約,原告主張不當得利顯無理由等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3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據其提出支票影本、存證信函、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本院卷頁23-43),惟為被告否認且以前開情詞置辯。查:
 ⒈原告主張其委託兒子林誠崴向被告拿取借款之金額,被告會先將利息扣除,依原告提出被告書寫利息之字據(本院卷頁75),並對照原告之存根聯(本院卷頁81),可知原告向被告借款30萬元,每月利息係6,300元,被告先收3個月利息共18,900元,而原告開立附表一編號7-9之支票予被告,總金額共計30萬元;再依原告提出被告書寫利息之字據(本院卷頁77),並對照原告之存根聯(本院卷頁83),可知原告向被告借款60萬元,每月利息係12,600元,被告先收3個月利息共37,800元,而原告開立附表一編號10-12之支票予被告,總金額各共計60萬元,此部分因延票故以附表二編號1-2之支票換票,有支票影本可佐(其上原告註記共60萬損票,本院卷頁29);復依原告提出被告書寫利息之字據(本院卷頁79),並對照原告之存根聯(本院卷頁85-87),可知原告向被告借款60萬元,被告先收各5個月、6個月利息分別係31,500元、37,800,共69,300元,而原告開立附表一編號1-6之支票予被告,總金額共計60萬元,其中編號1-3之支票換票改開附表一編號13-14之支票共30萬元,有依原告存根聯、支票影本及註記可稽(本院卷頁99、23、27)。以上互核可知被告書立借款利息字據之借貸金額各為30萬元、60萬元及60萬元(共150萬元),而原告開立支票除其所述因換票取回之附表一所示編號1-3、10-12外,其餘附表一所示4-9、13、14及附表二所示編號1、2等支票總金額係1,500,615元,尚屬相符;是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有上開支票之欠款(150萬元),且已兌付之事,堪信為真實。
 ⒉又關於原告主張其溢開及錯開附表二所示編號3-5支票部分,其陳稱附表二編號4之支票因少寫萬字,故取回後開立附表二編號5之支票,有支票影本及存根聯可佐(本院卷頁33、35、99、89),自堪採信。另承上⒈所述,原告對被告之借貸總金額係150萬元,是原告主張其以附表一編號10-11之支票延票,而換開附表二編號1-2之支票予被告,總金額係60萬元,惟卻有附表二所示1-3、5等4張支票總金額係899,385元,有溢付299,385元,原告並無此金額之欠款,並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退還支票及勿將支票提至銀行兌領,但被告仍兌領票款共299,385元,有存證信函、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可佐(本院卷頁37-43),亦為可採。被告抗辯票據金額均非整數,可證兩造間確有借貸關係之詞,已非可取。從而,被告在無貸與原告299,385元之事實,而兌領附表二所示編號3、5票款共299,385元,依首揭說明意旨,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有此金額之損害,是原告請求返還299,385元之不當利得,係為有據。
 ㈡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為不當得利返還債權,屬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原告請求自上開支票兌付之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尚非有據,應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8月22日(本院卷頁49)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9,385元及自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供擔保准予假執行之諭知,附此敘明。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去依據,應一併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借款日期
發票日
票據號碼
票載金額
1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3年9月16日
114年2月16日
TC0000000
85,650元
2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3年9月16日
114年2月17日
TC0000000
79,235元
3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3年9月16日
114年2月18日
TC0000000
134,500元
4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3年9月16日
114年3月16日
TC0000000
111,205元
5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3年9月16日
114年3月17日
TC0000000
123,500元
6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3年9月16日
114年3月18日
TC0000000
65,910元
7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3年10月14日
114年1月16日
TC0000000
78,990元
8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3年10月14日
114年1月17日
TC0000000
88,430元
9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3年10月14日
114年1月18日
TC0000000
132,580元
10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3年11月2日
114年2月11日
TC0000000
178,550元
11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3年11月2日
114年2月12日
TC0000000
251,950元
12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3年11月2日
114年2月10日
TC0000000
169,500元
13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1月9日
114年4月25日
TC0000000
128,950元
14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1月9日
114年4月25日
TC0000000
171,050元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簽發票據時間
發票日
票據號碼
票載金額
1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2月8日
114年5月25日
TC0000000
289,950元
2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2月8日
114年5月25日
TC0000000
310,050元
3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2月8日
114年5月25日
TC0000000
134,500元
4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2月8日
114年5月31日
TC0000000
164,885元
5
有茗國際有限公司
114年4月14日
114年5月31日
TC0000000
164,8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