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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74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陳奕維  
被      告  林龍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茲因有符合就審及在途期間規定之事,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