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74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陳奕維
被 告 林龍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茲因有符合就審及在途期間規定之事,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