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隆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絨 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信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3,534元(114年度豐補字第681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