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2號
原 告 王火源
被 告 謚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司(原名:溢德精密電機業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鵬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謚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司(原名:溢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66元【計算式:200,000+66(計算式如附表)=200,066】,應徵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附表:(新臺幣/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