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2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邱子宸即邱仕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4年度豐補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